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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质量奖

一、项目概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或组织。

二、主要条件
(一)申报范围
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经营5年及以上、取得卓越绩效的制造业领域的企业(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获奖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二)申报要求
1.企业申报主体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2.主导产品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近三年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连续三年合格,三年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3.各项节能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4.经济效益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良好。
5.近三年以来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6.依法纳税,近三年以来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10.自我评价报告(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自评报告应涵盖2013年的情况,原则要求字数不超过6万字)。
11.提供5~10分钟的介绍申报企业的发展历程、主要产品、管理特色、经营结果、获得的主要荣誉等基本情况的宣传视频光盘一份。

三、好处
1、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并奖励20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2、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从第三次获奖起,除奖励200万元外,由省政府授予当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卓越奖,颁发奖杯和证书。
3、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并注明获奖年度。

四、辅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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