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份,当事人汤某在长春站北广场地下开设了“永长和豆浆店”,据查,该店未经“永和豆浆”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店面牌匾和店内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标识。其行为侵犯了“永和豆浆”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总计793110元。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汤某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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