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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商标维权拿下一城:“武良叶”商标被宣告无效

发布时间:2024-10-22点击量:5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40690414号武良叶商标被无效宣告的裁定,该商标因损害“五粮液”驰名商标权利人权益,被无效宣告成功。


案件回顾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针对福建武良叶茶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申请的第40690414号“武良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著名酒类生产企业,旗下的“五粮液”、“五粮春”、图形和“五粮醇”四件商标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五粮液”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及知名字号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五粮液”商标理应知晓,其仍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读音相同的“武良叶”商标,具有攀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恶意,且在先已有多件案件认定被申请人的“武良叶”商标与申请人的“五粮液”商标构成近似。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审查结果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销售情况、行业排名、宣传报道、认驰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引证的第3467940号、第160922号“五粮液”商标,在申请日前在白酒商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其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熟蔬菜;蛋”等商品为日常食品,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的白酒商品虽在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群组,但均属于常见副食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大重合和交叉。


最后,争议商标与“五粮液”文字虽不相同,但发音完全相同,而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常通过呼叫来区分不同的商标。若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将双方商标产生相当程度的联想,误认为二者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减弱“五粮液”标识与申请人之间的紧密联系,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五粮液的维权之路


2019年8月29日,福建武良叶茶业有限公司申请了44件“武良叶”商标,涵盖了除30类以外的全部类别。2020年3月,第40702277号“武良叶”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五粮液公司发现,虽然“武良叶”在文字上与“五粮液”不同,但两者在发音上完全相同,呼叫上根本无法区分,极易导致市场混淆。五粮液公司随即提出异议,主张“武良叶”商标模仿了其“五粮液”商标,但本次异议并未成功。


五粮液公司的维权行动并未就此止步,随后对福建武良叶茶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多个“武良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目前查询,第40690689号、第40707175号、第40683190号等多件“武良叶”商标已被五粮液公司无效宣告成功。


五粮液商标保护的案例,巩固了其品牌的独特性和市场地位,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商标维权的有力示范。同时也警醒商标申请人,通过“搭便车”或“傍名牌”的方式申请商标是不可取的,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