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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课堂上课啦!应对商标“撤三”案件需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4-10-22点击量:5

 在商标注册申请实践中,很多商标申请因在先权利商标的存在被依法驳回,驳回通知往往会对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进行引用,因此,很多申请人基于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不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那么,作为被申请撤销商标的权利人,如何应对此类撤销申请呢?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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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从撤销答辩通知书中获取申请人及申请日期,然后初步排查,申请日期前后或同日是否存在与撤销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记录,以判定申请撤销商标的真正申请人及其目的,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撤销答辩策略和意见。

  其次,从撤销答辩通知书中确定提供使用证据的期限,从而进行相关证据材料的搜集和整理。其中,重点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例如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或抖音、快手、微视频、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中;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在此,需要重点提醒的是,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除了需要搜集整理上述材料之外,还可以提供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的证据。

  再次,用以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能够直观显示该商标标识使用在被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能够显示出该商标的使用人,如果使用人不是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人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应当有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并建议依法申请备案;能够显示出该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能够证明该商标在我国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最后,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断被申请撤销商标是否具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此外,在依法提供被申请撤销商标使用证据的同时,还可以对被申请撤销商标重新提交注册申请,以便利用自身时间优势,为自己新的商标注册申请赢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