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异议在时间上占有很大的优势,即在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下发商标注册证之前;这就意味着只要提出异议申请,商标抢注人就暂时不会拿到商标注册证,拿不到商标注册证就没有理由维权,对品牌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短期内不会产生阻碍,这就为品牌经营者争取了大量的时间,不至于使其处于被动的情形。商标异议的审查机构与无效宣告不同;无效宣告依申请是由商评委来审查,而商标异议是由作出商标初审决定的商标局来审查,商标异议程序本身就是为申请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而设立的挽救程序,一般商标局会充分了解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对申请商标能否给予注册给出更公正的判定;而商评委的审查有一部分是对商标局审查工作的监督,也就意味着会更加严谨的听取争议人的理由,对争议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要求会更高一些。因此,商标异议是品牌经营者争取自己商标权最好的时机,应当好好把握;作为企业,在品牌维护过程中,做到监测到位就相当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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