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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侵权“海之蓝”和“天之蓝”

发布时间:2019-11-29点击量:151

2018年3月份,当事人陈某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标有“海之蓝”和“天之蓝”标识的两个品种白酒共计90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经“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陈某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26220元。市场监管部门对陈某的侵权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白酒82瓶;罚款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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