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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完整包含他人商标一定侵权吗?法院认定规范使用“老北京烤鸭王”未侵犯“鸭王”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24-10-22点击量:4
商标民事诉讼案件

鸭王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且是第43类“餐饮”等服务上“鸭王”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21年9月,鸭王公司发现净厨公司经营的“老北京烤鸭王”店铺,店招、产品包装及结账单等位置均使用“老北京烤鸭王”字样,鸭王公司认为净厨公司侵犯其“鸭王”商标专用权,起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老北京烤鸭王”中的“烤鸭”二字是对被告所提供服务的描述,“烤鸭王”合并使用则表示了服务特点,原告不能基于其商标专有权限制他人对商品通用名称及文字的正当使用。故被告使用“老北京烤鸭王”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系整体使用“老北京烤鸭王”标识,其字体、大小、颜色等保持一致并无区别,相关公众并不会对其中个别字词产生特别认知,原审被告亦未突出使用“鸭王”二字,且相关公众对“北京烤鸭”的认知远远超过涉案“鸭王”商标的认知,消费者不会将“老北京烤鸭王”与“鸭王”产生联系等,二审法院据此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包含他人商标的标识,存在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况,即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如本案两审法院所阐释,不侵权认定需结合被诉侵权商标使用方式以及商品/服务特点。值得提醒的是,若市场主体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采用改变颜色、大小、字体等方式突出他人商标的情形下,则可能突破合理使用的边界,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企业在建设自有品牌时,应注意排查是否存在保证包含他人商标/品牌的情形,同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注意规范使用自有商标。